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是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交流通报情况,总结前段经验,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步工作。刚才,五省区做了交流发言,讲得都很好。下午农业厅局长座谈会,孙政才部长还要对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抓好落实。这里,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去年8月,国务院专门就改革和建设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下发了《意见》,这是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带来了重大契机。 国务院《意见》出台后,农业部党组和各省区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农业部门积极行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贯彻落实工作。农业部在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意见》后,就迅速启动了各项工作,相继建立了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并积极开展部门沟通,密切关注各地动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加强情况交流和典型宣传,及时组织开展督导调研,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各省区市农业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精心谋划贯彻落实工作,尤其是围绕一些重大问题,积极沟通协调,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建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绝大多数省的主要领导都及时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并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省区市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多方争取支持。为使各有关方面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项目支持等工作,不少地方建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贵州、云南、陕西、青海、新疆12个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河北、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等省区成立了以农业厅局牵头的改革工作小组,福建、江西两省建立了由编办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有的省级农业部门还在厅局内成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上工作机制的建立,对于加强改革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普遍开展了摸底调查工作。为全面掌握情况,摸清底数,大部分省区市都开展了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全面调查工作。其中,有的以农业部门牵头开展调查,有的由多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有的还以省政府名义下发调查方案,进行专门部署。在此基础上,陕西、四川等省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实施了实名制登记调查,一些省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这些工作的开展,为政府决策和出台贯彻实施意见打下了基础。 三是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各地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农业部门开展了大量、艰难的沟通协调工作。一些地方的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统一认识,统筹协调。截至7月10日,已出台贯彻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的有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江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云南、青海12个省市,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等省的贯彻实施意见已报省政府审定。先前已进行改革的吉林、浙江、湖北、重庆、宁夏等省区市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出台了配套文件和完善意见。从已出台的贯彻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看,多数省份对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和管理体制提出了主导性意见,辽宁、河北、甘肃等省明确提倡或主要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陕西、贵州提出实行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河北、四川、贵州等省还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辽宁、江苏、四川、甘肃等省围绕改革后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履行,对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推广条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北省和宁夏区编制、人事等部门还对编制核定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出台了配套文件。 从前一阶段工作的总体情况来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国务院《意见》要求,省级改革工作方案要在2006年底前出台,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应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意见》已经下发10个多月,目前仍有近半数省区市的贯彻实施意见处在部门协调或政府审定之中。即使已下发贯彻意见的12个省份,也只有天津、河北、辽宁、上海、陕西、青海6个省市是在去年底前出台的。 二是一些地方贯彻意见过于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但有的地方贯彻实施意见没有体现这种精神,原则性内容多、可操作性内容少。尤其是在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编制核定、财政保障、人员安置等关键问题上,导向不明确,政策措施不具体,对指导县级制定改革实施方案针对性不强。 综合分析,出现这种局面,既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因素。从客观上讲,这项改革涉及面广,触及矛盾多,协调任务重,推进难度大,出台一个有份量的贯彻实施意见很不容易,也有个与农村综合改革衔接的问题。从主观上看,存在重视不够、等待观望等问题。有的地方以政府换届为由,不及时研究贯彻落实,工作能拖则拖;有的地方部门意见不一致,又不抓紧沟通协调,一拖就是几个月;个别地方认为前几年改革已完成,没有什么可以完善的,至今没有实质性动作。一些农业部门,存在畏难情绪,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还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说到底,千条原因,万条原因,有的地方不重视、不真抓和抓而不紧、抓而不实是根本原因。按照这样的进度下去,农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无法向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交代。国务院《意见》没有出台前,一些地方呼声很高,怨声不小,而《意见》下发后,有的地方对贯彻落实工作,又行动迟缓,抓抓停停。制定出台《意见》的责任主要在上面,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主要在下面。因此,各地必须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花大力气、下真功夫,抓好贯彻落实。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要把握的几个重点 国务院《意见》对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总体要求。各地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把握好重点。 (一)准确把握改革的思路和目标,找准改革的立足点 国务院《意见》明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基本目标是,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这个目标,可以概括为构建“一主多元”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与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是构成“一主多元”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两个层面。因此,实现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目标,既要改革和建设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又要引导和发育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当前,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改革和建设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上,这一点也必须明确。 从以往改革和前段工作来看,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改革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时,应当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把改革简单地理解为“减人、减机构、减开支”,用“精简”二字来概括改革的重点;二是认为这次改革就是恢复原有体系,单纯地追求保机构、保队伍数量。要正确认识改革的手段和目的。精简机构、精干队伍、优化结构是改革的措施,但还不是改革的最终目的,不能简单地以此来衡量改革成果。改革的立足点要放在强化公益性职能,有效解决农技推广体系与新形势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增强农技推广的活力和效率,提高农业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衡量改革成果,最终要看是不是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是不是有利于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是不是有利于满足农民科技需求。也就是要看改革后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是否明确,体制是否理顺,机制是否创新,能力是否增强,服务是否到位,农民是否满意。因此,各地在实施改革中,一定要按照国务院《意见》提出的改革思路和目标,准确把握改革的大方向。 (二)着力推动体制改革,构建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 体制改革是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对提高农技推广效能,促进运行机制创新至关重要。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体制,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隶属关系等。当前,各地在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体制改革中,要着力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加强农业公共技术服务为目标,强化公益性职能。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化等行业特点,对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多年来,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职责不清,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混为一体,既影响了农技推广体系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政府对农技推广工作的保障程度。国务院《意见》明确了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界定了公益性职能,从根本上解决了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在新形势下的定位问题。这是国务院《意见》的一个亮点,也是搞好这次改革的重要前提。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真正解决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有所为”,就是要立足和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强化公益性职能。“有所不为”,就是要把可以由市场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分离出去,按市场方式运作。二是以精干高效为目标,设置公益性机构。各地要根据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农民的需求,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选择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置的主导方式。由于各地产业发展程度、产业发展特色和行业工作特点不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基础和其他条件存在差异,国务院《意见》对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多种方式。这与过去相比,是一个重大突破,体现了不搞“一刀切”的原则,为各地因地制宜作出选择留下了空间。我们农业部门熟悉情况,身临其境,要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根据新的变化和要求,在选择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置方式上,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同时,要将机构设置方式的选择与理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统筹考虑,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三是以提高推广效能为目标,理顺管理体制。理顺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既涉及到机构设置方式、财政保障体制等,更关系到农技推广机构职能能否有效履行,作用能否正常发挥,工作能否高效运转。因此,这里需要强调,无论实行哪一种管理体制,都要明确县乡职责,保证农技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保障应有的工作条件,落实相关的经费和福利待遇,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技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工作受影响的现象再度出现。对县以下农技推广机构,提倡“县办县管”。乡镇设置综合站的地方,提倡双重管理、以县级农业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总之,要通过体制改革,健全公益性机构,强化公益性职能,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有体系管事,有队伍干事。 (三)注重运行机制创新,增强农技推广活力 在推进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动运行机制创新。体制与机制是相互保障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在特定的体制下,好的机制可以使体制效能更优发挥,可以弥补体制的某些不足。同时,还应看到,在农技推广机制创新方面,我们农业部门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与体制改革相比,运作空间和自主性是比较大的。因此,在改革中要大力推动农技推广机制创新,加强责任管理,提高推广效能,逐步建立一套组织体系完整、职责任务分明、运作方式高效、绩效评价合理的农技推广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方式,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人、能进能出,逐步实现农技人员的资格准入。二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技推广活力不足,领导和群众都不太满意,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没有建立起科学的考评机制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明确服务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实行工作日志,建立由服务对象、服务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三方参与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与奖金分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继续教育、解聘续聘等挂钩。三是创新推广方式方法。要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技推广规律,不断创新农技推广方式,实行基层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探索推广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逐步形成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四是建立合作推广机制。要大力推进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调动多方面力量参与农技推广。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转变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农技推广运行机制创新。农业部在财政部的支持下,于2005年底,在全国11个省区的11个县市,开展了基层农技推广运行机制创新试点,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量化推广任务,健全考评机制、创新推广方式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果。这方面,各地都有不少好的办法和做法,如吉林省农委与网通公司共同组建了“12316”农业服务网,聘请省市县技术和政策法律专家,全方位解答农民遇到的法规、政策和技术难题,目前日均接听处理电话咨询4000多次。浙江在全省推行农技推广责任人制度,加强责任管理,提高推广效能。四川省郫县农技部门实行“一次呼叫、两小时到位,免费指导、全过程服务”的承诺制服务。河北省依托农民科技员或专业大户,在全省农村建设科技进村服务站上万个。云南省楚雄州农科所与农技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加强科研与推广的结合。各地要认真总结,相互借鉴,加以推广。 (四)切实强化财政保障,提高农技推广能力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长期投入不足,在客观上制约了农技推广体系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是农技推广机构难以剥离经营性服务的主要原因。目前全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有三分之一仍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分之二缺少履行职能必需的工作条件。现有农技人员待遇低,工作条件艰苦,难以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进来,近 5年有70%以上的县乡推广机构没有接收过大中专毕业生。这次改革,要在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的同时,认真研究农技推广投入的长效机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财政保障跟不上,改革的成果就很难巩固,甚至功亏一篑,这也是过去改革的一个经验教训。同时要看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县以上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如果财政保障还是按照过去的思路主要让县乡政府来负责,在一些地方政府既缺少投入积极性,也缺乏投入能力的情况下,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体系不稳的隐患就会长期存在。 因此,这次改革,一方面要考虑改革本身所需支付的财力,落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政策;另一方面,要考虑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财政保障问题,提高履行公益性职能的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切实保证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将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同时,要协同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总之,要通过这次改革,建立起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财政保障机制,实现农技推广机构有手段谋事,有钱办事。 (五)协调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改革有效推进 一是推进改革与加强建设的关系。各地在实施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过程中,要做到改革和建设并重。深化改革、加强建设,都是国务院《意见》提出的任务。国务院要求今年底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从这个角度讲,推进改革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设不重要,建设不急迫,建设可以缓缓。要看到,改革和建设是农技推广事业发展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深化改革是动力,加强建设是保障。改革乏力,建设就没有动力;建设滞后,改革就会前功尽弃。这两者是互动关系,相辅相成。加强建设要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要加强队伍素质建设。重点是建立起能够不断提高农技人员素质的良性机制,把住入口,强化培训,提高能力。二要加强推广条件建设。首先要使改革后的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达到能够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基本要求。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使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二是推进改革与保持稳定的关系。各地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优化结构、精干队伍是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尊重广大农技推广人员过去的劳动,尊重他们为农技推广事业做出的贡献,对精简下来的人员要妥善安置。目前,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结构复杂,性质多样,要看到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充分考虑各方面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切实解决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不能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要确保农技推广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改革过程中农技队伍人心不散、技术资料不丢失、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为农服务不断档,做到改革前后农技推广工作有序衔接。 三是建设“一主”与发育“多元”的关系。“一主多元”是构建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总目标。建设“一主”,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建设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立足于加强农业公共技术服务,强化公益性职能,发挥其主导作用。发育“多元”,就是要通过引导和支持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发展,立足于市场,满足农民的多样化科技需求。过去,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同时,还从事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等经营性服务。客观地看,这是由于财政保障不足,需要通过开展经营创收维持自身运转,而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发展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次改革要求分离经营性服务,这个大方向必须坚持,不能动摇。而要做到这一点,最终取决于对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财政保障程度和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的发育程度。当前,我们虽然强调要把改革和建设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作为工作重点,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也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不能忽视,更不能丢掉。从加强农技推广服务来讲,要支持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发展,鼓励更多的涉农企业、科研教育单位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与农技服务,实现农技服务市场百花齐放、繁荣发展,为分离和搞活经营性服务创造条件,为满足农民科技需求提供保障。 三、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切实抓好下一步工作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实现我国农业历史性跨越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意义重大,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前段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贯彻落实工作抓好、抓紧、抓实。 (一)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省区市农业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一要主动给政府领导出谋划策。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协调工作难度大,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农业部门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主动谋划,推动落实。二要主动抓好部门沟通协调。省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出面,主动与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共同推动改革和建设。同时,各级农业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集中精力抓好具体落实。已有专门工作班子的地方,要充实加强力量,保障工作条件,真正发挥作用。 (二)明确目标,加快工作进度 国务院《意见》要求,今年底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各地的工作就是要按照这个目标去部署、去谋划、去推进。一是至今还没有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的地方,要按照又快又好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沟通协调,突破重点难点,抓紧出台,并同时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已经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的地方,要加强对县级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指导,一个县一个县抓落实,确保今年底前把改革的主要环节落实到位。三是虽已出台贯彻实施意见,但内容过于原则的省份,要通过制定配套政策加以完善。同时,在工作进度的把握上,既要考虑与农村综合改革的衔接,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间完成。国务院这样安排,就是要我们先行一步,所以不能等,早改早主动。近期,农业部要将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专门向国务院报告。 (三)加强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指导,特别是省级各农业厅局,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采取领导带头、分片负责、重点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县级改革工作的指导,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部里要建立由相关单位联系省区市的工作机制,各有关司局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改革和建设的指导。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起到信息枢纽的作用,密切关注各地动态,及时做好情况沟通,切实加强信息交流。各地要注意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为推进改革和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整合资源,强化项目支持 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和建设,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特别是具体项目的支持。这是大家的共识,关键是要尽快形成依托推广体系实施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促进推广体系建设的机制。这方面,部里已开始采取措施,将农业建设项目和财政支持项目的安排与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挂钩,对重视改革和建设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在积极争取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的同时,也要整合现有项目资源,形成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合力。 最后,我再专门强调一下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改革和建设问题。国务院《意见》要求,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这是根据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职责作出的重要决策。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多属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它与农技推广服务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国务院《意见》明确要纳入政府职责。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涉及生产关系,也涉及生产力,事关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事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从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有关要求,有的地方将乡镇农村经营管理职能列入乡镇政府,安排专门行政编制从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中招录公务员;有的地方保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事业机构,实行财政全额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有的地方照抄国务院《意见》,没有明确如何落实;有的只要职能不要人,将经管人员一推了之,引发了不稳定因素,造成大量人员上访。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改革和建设,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解决“不再列入”的问题,也就是把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分离出来。这点虽然比较容易,但涵义是深刻的,前面我已讲到了。另一方面是要解决如何“列入”的问题,也就是将农村经营管理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这是关键,这是重点。“列入”不是职能的简单划转,而是要将履行职能的机构、所需的编制,以及现有经管机构、人员的安排等统筹考虑,不能只要职能不要人。行政编制可以满足工作需要的,要明确承担机构,人员从现有经管人员中择优录用。没有行政编制或行政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有相应的事业单位履行农村经营管理职能,切实保障各项经费。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职能有效履行,确保富余人员妥善安置,确保经管事业健康发展。 同志们,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责无旁贷。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积极开拓进取,力求改革和建设取得预期成效,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